更新時間:2025-11-24 16:19:34作者:佚名


5月1日過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報銷出現新辦法,在財政部印發通知的情況下,各地接著印發具體報銷舉措,。
可是,這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差旅費報銷辦法。
企業的勞動者如何報銷差旅費呢?
正常工作期間的勞動者,大多能報銷差旅費,且會連同當月工資一同發放。然而,當勞動者跟用人單位產生糾紛時,差旅費報銷還會如此順暢嗎 ?

案 例
2013年6月的時候,阿威和偉業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是3年,并且約定工作崗位是銷售。一直到2013年12月,阿威都是正常去領取工資,還能報銷差旅費,然而在12月份之后,公司既不再給他發貨,也不再發放工資,不過阿威依舊為公司去催收貨款。
2015年7月 ,存在一個人叫阿威 ,這個人他果斷地向勞動人事仲裁委提起了仲裁 ,進行相關請求 ,其請求內容是解除他與公司的勞動關系 ,并且還要求支付給他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的工資 ,這部分工資數額為19萬元 ,最終仲裁確定之后要求公司支付給阿威工資5.8萬元 ,然而公司對于這個仲裁結果不服 ,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起訴 。
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判決,判定阿威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公司需支付從2013年12月起至2015年6月期間的工資,金額為5.8萬元。
法院為什么這么判呢,一起來看看
爭議一連續曠工3天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關于偉業公司,該公司存在這樣的規定,連續三天要是沒有短信報差,就會被視作曠工而進行相應處理,并且雙方有著這樣的約定,要是阿威連續曠工達到三天以上,那就會被視為自動離職,所以在2013年十二月一號之后,阿威不再進行短信報差這種情況,應當是被視為自動離職。

來自裁判的意見表明,偉業公司沒辦法拿出證據去證實,他們向阿威告知過那個短信報差規定,所以呢,該短信報差規定對阿威不具備約束力。在合同期當中,阿威未曾向偉業公司提出過辭職,偉業公司也未曾通知阿威解除勞動關系,更沒有給阿威作出過離職處理手續。所以,雙方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間存在著勞動關系。
爭議二銷售工資如何計算?
偉業公司表明這樣一種主張,關于阿威工資有著確定的關聯方式,即與銷量相掛鉤,其基本工資設定為1560元,并且存在這樣一種情況起步網校,在月銷售量超過10噸的時候,工資會變為3000元。而阿威展現出另外不同于偉業公司主張的一種主張,那就是他聲稱其本人每月工資為5000元。

裁判給出的意見是,雙方都沒能拿出證據來證明各自所提出的主張,被告在2013年12月、從2013年12月開始直至2015年6月期間的工資,應該按照其在偉業公司工作的時候的平均工資去計算,計算所得結果是3097元每個月。
爭議三差旅費應否計入工資?
阿威所主張的是差旅費報銷標準,每月工資里邊包括差旅費,將差旅費涵蓋進去之后,其每月工資應當是10000元。

裁判員給出的意見是,差旅費用并不屬于那固定發放的津貼補貼,所以不該屬于工資所涵蓋的范疇。
爭議四勞動關系能否解除?
阿威主張:解除與偉業公司的勞動關系。

裁判給出這樣的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當中的規定來衡量,倘若用人單位未實現及時且足額地支付對應的勞動報酬,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則能夠解除所簽訂的勞動合同。 .
案例解析
一 為何確認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的解除最起碼有三個方面:
期滿終止。
當出現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時,或者是當事人所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時候,勞動合同便會即刻跟著終止了。
合意解除。
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過失辭退。
要是勞動者,極其嚴重地違背依照用人單位所訂立的規章制度,那么用人單位,便擁有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在這個案子當中,雙方所簽勞動合同對應的期限還沒到結束的時候,雙方也沒有達成統一的將勞動合同解除的那種意思表示,是雇主單方面覺得勞動者嚴重違反了單位所制定的規章制度,所以才行使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勞動者被二用人單位認定為嚴重違反其規章制度,二用人單位單方面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呢 ?
告知
相關規章制度應當告知勞動者。
通知
解除合同的通知應送達勞動者。
此次案件里,正是因為偉業公司沒辦法拿出證據來表明其清晰地向阿威通告了公司里短信報差方面的制度,以及連續曠工達到三天以上就會被視作自動離職的那項規章制度,同時也沒有確切地告知阿威要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法院判定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
三差旅費為何不屬于工資范疇:
工資組成
工資,是那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借助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
按照國家統計局擬定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由這般六個部分組合而成的:其一為計時工資,其二是計件工資,其三乃獎金,其四是津貼和補貼,其五是加班加點工資差旅費報銷標準,其六是在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不列入工資范圍
上述規定還表明,出差伙食補助費,不被列入工資總額范圍,午餐補助,同樣不被列入工資總額范圍,調動工作的旅費,也不被列入工資總額范圍,那安家費,亦是不被列入工資總額范圍。
供稿:合浦縣法院 梁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