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11-09 11:24:36作者:佚名
拓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是為了規范全省中小學的學籍管理工作,進而提高中小學的學籍管理水平,以此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權利,依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湖北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政策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本細則的第二條規定,所涵蓋的適用范圍是我省之內的各類學校,這些學校包括由政府依法舉辦的,由企業事業組織依法舉辦的,由社會團體依法舉辦的,由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舉辦的,以及由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具體學校種類為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同時,還適用于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這部分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是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之下而行事的,其采取分級負責的方式,有著省級統籌的舉措,實行屬地管理,由學校來開展施行,這是一種管理體制。它采用信息化的方式,統一去運用國家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也就是以下簡稱為電子學籍系統的那個系統。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承擔著統籌全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的職責,負責制定省級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還需對對全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加以監督,組織與開展檢查 。
依照國家規定,搭建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建造學生數據庫,創建相關管理平臺,保障其正常運行,實現數據交換,開展相關管理運用工作,確保無誤。
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第五條職責是,負責對轄區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予以統籌操作,要制訂出當地與學籍管理工作相關的規定。
給出指導,對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督促,使其認真落實國家以及省所規定的、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還有各項要求。 承擔普通高中學生學籍注冊的職責,同時負責審批管理工作,對新生注冊情況進行審核,對學生異動情況進行審核,對畢(結)業資格進行審核,對關鍵數據變更進行審核等。 負責處理出現的問題學籍。
第六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是負責轄區之中學生學籍管理此項工作,目的在于督促學校把關于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并且要運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相應的管理工作。
具體承擔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工作,其中涵蓋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的注冊事宜,以及學籍的異動情況,還有畢業相關工作,以及關鍵數據的變更等工作內容。負責處理存在問題的學籍方面事務。對高中學生修業狀況予以監控,指導學校做好學生畢業相關工作,助力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別的學籍管理工作等等 。
第七條,學校承擔著做好學生檔案材料予建立、審核、管理之工作,以及畢業證書之發放責任呀。學籍信息需進行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更新,借助應用系統來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要保證信息達到真實、準確、完整又及時喲。
推行校長負責制這種制度,校長身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領導作為主管責任人存在,學籍管理員具備學籍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身份 。
第三章、學籍建立
第八條,全省義務教育的年限是九年,實行的學制有六三制,或者五四制,又或者是九年一貫制。普通高中教育的年限則是三年。
學生均須建有學籍。
學籍僅反映學生在校期間的相關情況。
第九條、實行秋季入學集中注冊制度。
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的學生,學校要在其入學后的三十天之內,采集并錄入其籍信息,為其建立學籍檔案,還要借助電子學籍系統去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執行教育部有關規定。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無戶籍的學生,在辦理學籍之際,需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去提供由相關機構出具的有效憑證,憑證交由學校進行審核,審核之后學校再報給學籍主管部門去審批,審批通過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來獲得臨時學籍號,與此同時學校要做好相關證明材料以及審批手續的存檔工作。
學生辦理完戶籍后,把其身份證號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在電子學籍系統里予以變更,之后由教育部下發正式的學籍號。
進城務工隨遷子女初次入學之際,其父母,又或者是 Other guardians,需要提供居民戶口簿原件,以及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的居住證原件,還有相關證明等等 。
殘疾狀況較為嚴重、沒有辦法得以進入學校予以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任務的學校為之建立學籍。
第十條、建立學生學籍審查制度。
學籍主管部門嚴格依照政策規定去招錄新生,學校同樣嚴格按政策規定去招錄新生,學籍主管部門嚴格按政策規定給學生注冊學籍,學校也嚴格按政策規定給學生注冊學籍,不能出現漏建學生學籍的情況,不可以憑借虛假信息來建立學生學籍,不允許重復去建立學生學籍。
對于沒有按規定及時為學生注冊學籍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復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享受資助信息。
學籍基礎信息表采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表格。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有轉學申請表,還有休(復)學申請表,另外還有學生退學申請表等 。
畢業生留存表、畢業生名冊等由各地制定。
第十二條、普通高中實行學生學籍檔案電子化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逐步實現學生學籍檔案電子化管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學校拆分的,其學籍檔案按“籍隨人走”管理。
第十三條,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要修改學生基礎信息,那么需憑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且要附上《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明的復印件,之后由學校審核變更學籍信息,再報給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學生畢業(結業)后,其原學籍信息不得修改。
第四章、學籍變動
第 十四條,學籍變動涵蓋轉學,休復學,輟學,退學,升級,留級,跳級,出國,歸國,畢(結)業,死亡以及其他情況,這些都應當及時借助電子學籍系統去達成數據更新,還得把相關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
除了普通學校接納特殊學校學生跟著班級上課,以及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之外,其他學校是不會接納那些沒有按照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進入學校學習的。
第十五條、轉學。
學生若有正當理由而需轉學,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會向轉入地提出申請,同時提供證明材料,轉入學校會借助電子學籍系統來啟動學籍轉接手續,此手續要經過轉出學校以及雙方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
高中學生轉學以學校性質相同、年級相銜接為原則。
可進行轉入操作的是示范高中學生,其能夠轉入一般普通高中,然而,一般普通高中學生并不被允許轉入示范高中,并且其中市級示范高中學生也不得轉入省級示范高中。
轉入學校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轉出學校也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此項工作,雙方學籍主管部門同樣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特殊教育學校當中的學生,要是轉入普通學校去隨班就讀,又或者是普通學校里隨班就讀的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去就讀,那么其學籍呢,既能夠轉入新的學校,也可以保留在原來的學校。
有著工讀學校就讀情況的學生,關于其學籍是不是轉入工讀學校,是要由原來的學校跟學生的父母或者別的監護人進行商定的。
學生在省內進行轉學,實行網上審批這一流程,學校要通過電子學籍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學籍主管部門也要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學籍主管部門要制定內部工作流程,規定規范要求,學校同樣如此,要嚴格審批手續,還要留存紙質證明材料。
學生跨省轉學,按相關省份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休復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申請休學:
對于那種經相關診斷,是出于疾病原因,需要停止課程進行治療并休養,且這種情況占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還要多的 。
(二)在一個學期之內,因為請事假的時間,超過了這一學期總共的學時的三分之一,然而依舊沒辦法到校去上課的 。
(三)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確需休學的。
學生若要休學,需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來提出書面申請,接著提交《休學、復學申請表》以及有關證明材料,之后學校進行審核,待審核同意后,經由電子學籍系統報送至學籍主管部門予以登記。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要是因為生病從而提出休學的情況,那么是需要經過縣級以及以上醫療單位去進行檢查然后出具證明還有相關材料的。要是因為不可抗拒的原因進而提出休學的情況,那就要出具縣級以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復學時,學校要及時去辦理相關手續,能夠依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申請回到原來的年級去就讀,也能夠前往下一年級去就讀 。
具備核準復學資格的學生,學校會借助電子學籍系統,向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報送登記,之后開展復學相關處理的操作,。
學校應留存學生休復學紙質材料。
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年。
若是休學期滿了,然而還是沒辦法復學的情況下,這時候應由學生家長拿著相關證明前往學校去申請延長休學期,當經過學校同意轉而報經了學籍主管部門核準之后,才可以繼續休學,并且連續休學在原則上是不可以超過兩年的。
第十七條、輟學。
對處于義務教育階段,出現輟學情況的學生,會在義務教育應涵蓋的年限范圍之內,為其留存學籍,并且借助電子學籍系統來實施管理。
學校應當把具體情形,依照法律規定且及時地,以書面形式上報至當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
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屬于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其中有輟學情況發生的,那么在就讀學校里負責學籍管理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學期末的時候,把學生的學籍檔案轉交給其戶籍所在地方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
第十八條、退學。
學生在普通高中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退學:
(一)因患上了那種無法治愈的重癥,或者患上了嚴重的傳染疾病,已經休學兩年了,沒辦法堅持或者不適合再繼續在校學習,這種情況是需要附上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的。
二、于學習階段的時候,因為意外傷害性的事故,致使出現了嚴重的智力障礙情況,或者致使生活無法自己料理,這必須附上縣級以及以上醫療單位所開具的證明 。
(三)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的。
經過司法部門進行判刑,或者是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因這樣的特殊原因,從而要求退學的 。
(五)其它原因需退學的。
由學生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憑相關證明,向學校遞送書面退學申請,并填好《學生退學申請表》,等學校審核通過,且報學籍主管部門獲批準后,便許可退學 。
普通高中的學生湖北省學生學籍管理系統,在一個學期之內呀,連續沒有緣由地曠課,超過了8周,或者呢,累計曠課達到10周以及10周以上,在這期間呀,學校跟家長多次進行聯系,想要幫助教育,可是卻沒有效果。或者呢,休學期滿之后,學校和家長聯系了卻依舊沒有復學哦,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去辦理繼續休學的手續,經過學校向上報請學籍主管部門批準之后呀,就會按照開除來進行處理啦。
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對退學(開除)學生做異動處理。
學校應視其他同級學生一樣,保留學籍檔案。
第十九條、留級、跳級。
中小學校不設留級。
跳級設定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針對設立跳級這一情況,必須構建起學生身心發展狀況方面的專家測評機制,當確認可以跳級時,由學籍主管部門負責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批報備 。
第二十條、死亡。
因學校需憑借相關證明,于10個工作日之內,借助電子學籍系統,向學籍主管部門報送,以注銷其學籍。
學生減少,若不屬于轉出類型,也不屬于休學類型,還不屬于死亡類型,并且不屬于輟學類型,以及退學類型,那么就需要學校通過系統申請登記為“其他離校”,之后經過學籍主管部門審批,最后完成登記。
第二十一條、出國、歸國。
有著到境外就讀情況的學生,需要憑借有效的證件,前往當前正在就讀的學校湖北省學生學籍管理系統,去辦理相關的手續,當回到境內之后,要是仍然接受基礎教育,那么就應該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二條、升級。
學生正常升級,學籍信息由系統完成更新。
全省管理平臺上開展小學升初中、初中升高中的招生入學工作,另外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對于普通高中新生入學這件事而言,要是開學之后的兩周時間以內,沒有到學校去辦理入學手續的人,那么就會被視作是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若是因為某些緣故而沒辦法按照預定時間去辦理入學手續的人,必須要在開學之后的兩個星期之內,拿著相關的證明朝著學校去申請延遲辦理入學手續 。
第二十三條、畢(結)業。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后,頒發義務教育完成證書。
普通高中學生在母校學習的那段時間內,綜合素質評價里思想品德沒問題且公民素養合格,修滿了規定的144個學分,體質健康方面也完全達到了我國所制定的國家標準的,會被準許畢業 。
修業期滿,但未達到畢業要求起步網校,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第五章、保障與措施
地二十四條,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以及學校,理應給學籍管理事宜供應必備的保障條件,配置學籍管理員,健全管理制度,構筑工作機制。
學校學籍管理員屬學校教務管理人員。
學籍管理員實行備案制,應先培訓后上崗,保持相對穩定。
若更換學籍管理員,要提前一個學期向上一級學籍主管部門報備。
學籍管理員用于工作的電話,應當維持相對穩定的狀態,并且要保證聯系暢通無阻,要是電話號碼出現變更的情況,那就應該及時上報給上一級的學籍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各級的學籍管理員,應當于每個工作日的時候,去登陸電子學籍系統,然后及時地處理學籍相關的業務。
地方教育局管理部門以及學校,需要每一個學期對學生的學籍情況進行再次審核核對,以此保證學籍變動的相關手續是齊全完備的,同時學生的基本信息還有學籍變動的那部分信息全都準確無誤,。
第二十五條,學校需為學籍管理供給必要的保障條件,這其中涵蓋學籍管理專用辦公室,還有接待室,以及電腦、掃描儀、數碼相機或者高清攝像頭、打印機、傳真機等設備,要達成專室專機專用,并且完善管理制度。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學籍信息保密制度,學校也同樣要建立呀。
不能夠經過學籍主管部門發出的書面批準,那么學籍信息全部都不能夠向外進行提供,要嚴格防范學籍信息出現外泄以及濫用的情況。
位于第二十七條的內容表明,要是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違背了本細則所規定的內容,并且存在以下所列舉的情形中的任何一種,那么就需要馬上進行改正,而且要依據情節的輕重程度,按照法律規定去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新生入學后不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學生轉學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處理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關于外籍學生的學籍管理,以及港澳臺及華僑學生的學籍管理,是參照本細則來執行的。
獲準前往我省中小學校接受教育的歸國人員,若還沒有學籍,那么應當新建學籍 。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此前下發的學籍管理有關文件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